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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7 热度:
文章导读: 汇算清缴又出两个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同时发布《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明确了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和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两通知均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需同时满足: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汇算清缴注意事项